代开的经营所得发票又被税务稽查否定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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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识别号 915106***LG7PXX
纳税人名称 什邡*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姓名 宋某某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税二稽 罚 〔2022〕 5 号
案件名称 什邡*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-其他违法
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
处罚事由 你单位与陈某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约定借款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,借款金额根据你单位经营需要,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,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%。
你单位2019年12月31日费-127号记账凭证记载,计提向陈某的借款利息支出共8,469,158.93元(附股东利息计算表)。
你单位2020年5月26日费-55号记账凭证记载,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,469,158.93元,取得陈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台儿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(办税服务大厅)代开的6份《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》,发票金额8,385,305.87元,税额83,853.06 元,价税合计8,469,158.93元。
因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“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已缴纳”,你单位在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经检查核实,陈某在代开发票时,仅按照“经营所得”缴纳个人所得税413,368.44元,未按照“利息所得”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经计算,你单位2020年5月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,469,158.93元,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,677,061.17元,陈某已自行缴纳413,368.44元,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,263,692.73元。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,
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,263,692.73元,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即631,846.37元。
处罚生效期 2022-07-22 处罚截止期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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